当前位置: 业务范围 刑事辩护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金额应如何认定(一)

来源:上海刑事律师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 时间:2022-11-15

温馨提示:本文为瑞美克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例简介

王晓明(化名)是某P2P公司的推销员,负责向顾客销售公司的金融产品。因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小王在积极进行市场营销的同时,还将自己的钱,以及自己亲属的钱(约600万元)都存在了公司内。2019年,因资金链断裂爆雷,王晓明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拘留,指控非法吸收金额高达4000余万。

王晓明始终认为他的销售量不可能有4000余万元?那么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吸存金额呢?

640

法理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

可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款项金额以所吸收的全部资金计算。这里的全部资金,指的是合同约定金额还是实际支付金额?要不要扣除“砍头息”呢?全部资金包括不包括王晓明自己的钱,以及向亲友吸存的钱、向单位内部的人吸存的钱呢?包括不包括到期后继续购买的金额呢?

下面具体分析一下。

一、自己的钱要不要计入?

基于大部分P2P公司诱人的高息回报,业务员往往也会将自己的钱投入到公司里去,有的是将自己应拿的绩效提成投入到公司里去。业务员将自己的存款和提成投入到公司后,就处于“吸存者”、“集资参与人”的双重位置角色,相当于自我处分钱款。同时,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办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六条关于行为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投入的资金可不计入犯罪数额的规定,自己的存款、以及自己的应得提成复投的钱,不应当计入非吸总金额中。事发后,当事人要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付款凭据提交办案机关。

二、向近亲属吸存的钱要不要计入?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办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六条关于行为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投入的资金,可不计入犯罪数额的规定,近亲属投入的钱不应当计入非吸的金额中。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可见,以上亲属投入的钱可不计入吸存的总金额中。案发后,当事人应第一时间将近亲属的相关付款凭据提交办案机关。

640 (1)

三、向亲友(除近亲属外)吸存的钱要不要计入?

这里的亲友,包括除近亲属之外的与当事人具有血亲、姻亲关系的亲属,以及具有特定关系的朋友。

根据《解释》规定,在没有公开宣传的前提下,单纯向亲友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计入犯罪金额。

但是,有两种情况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当计入犯罪金额。一是虽然名义上向亲友吸收资金,但其实亲友是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汇集后,交给当事人的,当事人对此明知或者默认;二是在向社会公开宣传的同时,也吸收了亲友的资金的。

案发后,当事人应第一时间向办案机关明确向亲友吸存的金额数字,以便将其不计入非吸金额内。

四、向单位内部人员吸存的钱要不要计入?

根据《解释》规定,在没有公开宣传的前提下,单纯向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计入犯罪金额。

但是,有三种情况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当计入犯罪金额。一是为了吸收资金,将本来不是单位内部的人吸收为单位内部的人而吸收资金的;二是虽然名义上向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但其实单位内部人员是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汇集后,交给当事人的,当事人对此明知或者默认;三是在公开宣传的同时,也吸收了单位内部人员资金的。

案发后,当事人应第一时间向办案机关明确向单位内部人员吸存的金额数字,以便将其不计入非吸金额内。

本案中,虽然指控的吸存金额为4000万元,但王晓明及其亲属的钱就有600万元,因此,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将王晓明本人,以及亲属的钱(区分近亲属和一般亲属)进行扣除后,所得的余额才能计入非法吸存的金额。

小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明确了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为标准,计算非法吸收的金额。但仍应以上述法律规定,对其中的当事人自己的钱、近亲属的钱、一般亲属的钱,以及单位内部人员的钱,结合宣传渠道的公开与否,是否存在先特定对象后公开宣传的情形等,进行综合判断。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问题,还涉及到合同金额、实际支付金额,以及“砍头息”、返点等情形,将在后续的文章中继续为大家讲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咨询热线

15921193316

立即咨询

专业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