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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吸)罪的“四性”?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4-04-02

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吸)罪的“四性”?

--瑞美克刑事辩护手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简称“非吸”),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上述刑法规定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进行了明确了非吸的“四性”,作为行为是否构罪的判断标准。一个行为是“非吸”还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还是私募,要通过“四性”加以判断。

“四性”分别为: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这是第一个法定性标准。明确融资活动必须经过有关部门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要求开展融资活动。如果未经过许可擅自进行,或者虽然经有关部门许可但变相进行的,都不符合这一标准的规定。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这是第二个公开性标准。说明只有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公开宣传融资活动才构成非吸,是行为方式的要求。如果没有通过以上方式公开宣传,只是点对点地、有针对性地、有局限地性进行的,则不符合公开性的特征。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这是第三个利诱性标准。行为人承诺给集资参与人一定的、确定性的回报。按照常理,投资与风险同在,若是正常的投资行为,则回报必然不确定;若是确定的回报,自然与银行存款业务相冲突。如果承诺了确定的回报,则符合利诱性特征。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是第四个社会性标准。要求行为人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融资。如果仅仅是亲友之间、同事之间进行融资活动,则不应认定为“非吸”。

实务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吸)罪的情形非常复杂,有的既在亲友之间吸收资金,又通过亲友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有的既经有关部门许可,又同时开展非法吸存活动。只有结合上述“四性”规定,进行熟练掌握,灵活运用,客观甄别,谨慎评判,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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