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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4年1月份,章某与妻子在地铁站乘扶梯时,与田某发生口角,后致相互辱骂,再后产生了肢体冲突。冲突中,双方倒地,均有不同程度受伤。田某较为严重,经伤情鉴定确定系遭受外力作用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关节面,构成轻伤(一级)。后章某被轨道交通****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于2024年4月,移送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
【辩护工作】
事发后,章某家属找到上海瑞美克律师事务所,希望为章某提供辩护服务。王律师、石律师接受指派后,详细了解了本案的基本情况,并前往事发现场调查取证,针对本案进行了综合的分析研判,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表明损害后果系章某伤害行为所致,不排除多因一果,甚至田某自伤的可能,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一、《鉴定意见书》所称田某足呈旋后位状态时受伤并不客观。
通过查阅资料,咨询骨伤科专业医生,辩护律师指出:旋后位指右足掌外侧着地,足底朝内翻转收紧,足背绷直(跖屈)的一种足部着力状态。而旋前位恰恰相反,指右足掌内侧着地,足底朝外翻转伸展,足背上弯(背屈)的一种足部着力状态。无论是旋前位还是旋后位,描述的都是受伤时的足踝形态。旋前、旋后作为一种足踝形态,在自身体重负荷作用下,完全有可能导致足踝部受伤。如我们日常上下楼梯不慎跌落,或者在坑洼不平地面行走,若跌落、踩空、失足、硬物撑垫,都会导致足踝在着地瞬间呈旋前、旋后位态,在自身体重负荷下失去平衡,进而致伤。
鉴定意见所称田某在旋后位(足背绷直)状态下受伤,并不符合事发当地的情况,所做鉴定意见并不客观。
二、现场调查,仔细查阅监控视频,分析推演,对足踝状态及致伤可能性进行实验。
辩护律师多次前往事发现场了解情况,仔细查看地铁站监控视频,反复播放,将各个终端的影像进行对比,发现章某在事发时一直处于克制状态,田某却追着章某撕扯追打,章某在躲闪时回手进行防御性摆脱。田某追打中失去重心,向前倾倒。又本能地右足垫了一小步来支撑身体,最终倒地致右足受伤。可见田某是在右足处于旋前位而非旋后位时受伤。
三、咨询骨伤专家,厘清成伤机理,分析致伤可能性。
由于本案涉及法医学知识,为了弄清致伤机制,王律师多次咨询江湾医院骨伤专家医师,结合《人体伤*****标准》进行分析判断,得出了在旋后位(足背绷直)状态下受伤概率较低,在旋前位(足背屈曲)状态下受伤概率较高的初步结论。
四、因果关系属于法律推论过程,不属于专门性问题,鉴定意见无权就此进行认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鉴定解决的是刑事诉讼过程中面临的专门性问题,如损害后果、致伤成因、成伤机制、病理(临床)机制等。法医鉴定部门只能针对上述医学领域的问题出具鉴定意见,无权针对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提出意见。因果关系属于法律认定内容,由司法工作人员根据案件事实及证据,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分析论证而得出。在本案中,《司法鉴定意见书》针对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出具意见,有越俎代庖之嫌,并不妥当。
【办案小结】
在提交上述书面辩护意见的基础上,两位辩护人多次与检察机关、侦查机关承办人员进行沟通,以讯电或现场方式发表意见。后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先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后通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听取各方意见,最终认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案伤害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无法排除的疑问。加之章某自愿认罪认罚,本案事出偶然,情节显著轻微,最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纵观本案,田某所受伤害为轻伤一级,不可谓不轻。若单纯从伤害结果出发,必然得出对章某不利的结论。但本案中辩护律师从现场出发,紧抓旋后位与旋前位的不同机理,切中要害,提出了因果关系之辩。并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规范要求出发,指出鉴定机关无权认定因果关系。从而使得本案的指控体系漏洞百出,最终获得了不起诉的结果。章某及妻子对辩护律师的辛苦付出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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