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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朱维(化名)系上海本地人,大学毕业后入职某金融公司市场部,主要是联系客户,要邀参加酒会、推介会。客户有意向时,其会将客户推给营销部人员。后事发,该金融公司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朱某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朱维辩称其并没有参与吸存行为,所有的金额实际为其领导所吸存,只是挂在其名下,但法院并未采纳。
那么,“挂单”金额能否认定被告人朱维吸存金额呢?
法理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规定,记录在犯罪嫌疑人名下,但其未实际参与吸收且未从中收取任何形式好处的资金,金额不应计入该犯罪嫌疑人的吸收金额。
适用该条款需要注意:一是吸存资金确定登记在朱维名下,或者在相关合同、收据上面有朱维的签字。二是其实该笔金额为朱维经理所吸存,为了调动朱维积极性才暂挂于他的名下。三是朱维未收取任何形式好处,虽然分红先转到了朱维名下,但朱维于第二天即转给了他的领导,实质未收取任何好处。
朱维领导这样做的目的,是因为理财公司大多订立阶梯式的绩效考核、团队整体绩效考核等制度,适当地左右拆分,挂名顶替,就会靠上比例较大的分红梯次。因此员工之间、上下级之间为了自己或者团队能够拿到更高额的提成,就存在实质吸存者与登记吸存者不一致的“挂单”情形。
除此之外,实践中还存在在职员工为已经离职员工“挂单”、因亲属关系不便而“挂单”,为了更大返点比例而“挂单”。
本案中,对朱维不利的地方是,集资参与人在口供中众口一词地说是他所介绍,但实际他仅是打电话联络,并未参与后期的合同订立、金额收取、跟进等工作。
小结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犯罪数额的认定至关重要,不仅涉及到刑期,也涉及到须退赔的金额问题。像本案中,承办律师要注重收集朱维与经理的相关聊天记录、分红支付依据,要将“挂单”金额从吸存金额中扣除。注意收集相关合同,比较合同签订时间、入职离职时间的差异,从而证明所涉金额系“挂单”情形,而非实际吸存金额。结合上述法律规定,提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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