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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成功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当事人取保候审

来源:上海刑事律师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 时间:2021-12-16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5月间,李某在某投资公司工作,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按照团队领导的指示向公司提供的客户名单及自己亲朋好友推销信托基金。李某于2018年5月因身体原因从该投资公司离职。

2021年11月,李某在接到承办警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静安分局投案,当日被采取强制措施,羁押于静安区看守所。静安分局于2021年12月3日向检察院申请逮捕,在律师的沟通及辩护下,检察院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据此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

辩护思路

案发后,李某家属找到本所王刚律师、陈阔律师,希望委托两位律师为李某提供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安排前往静安区看守所会见李某。通过与李某的会见以及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律师基本掌握了本案的情况,确定了辩护思路:

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办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条关于非法集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中规定:“……对于被告单位中层级较低的管理人员或者普通职员,如果确有证据或理由表明其并不知晓非法集资性质,而是当作正常经营业务参与实施了非法集资行为的,一般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本案中,李某并未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仅作为基层业务员提供劳务,对该公司存在非吸的情况可能并不知晓。在该公司非吸案件中仅起到间接、次要的作用,可能不构成犯罪。

二、李某在接到承办电话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事实,即使构成犯罪,也存在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处罚。

三、李某作为公司底层员工,无权限、也无能力实际占有、支配非法所得,社会危害性较低。

四、李某及其家属在得知该案情况后,表现了积极的退赔意愿,到案后全部退缴违法所得,尽力弥补了本人行为造成的他人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性基本得到消除,应当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结语

最终,经过律师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多次沟通,检察机关听取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李某终于在审查批准逮捕最后一天得以取保候审,李某家属对此结果非常满意,对律师的辩护工作表示充分的肯定与赞扬,对辛勤付出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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