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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成功为贩卖“上头电子烟”当事人争取缓刑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1-12-16

2021年8月至9月间,吴某分五次,每次以5-10ML向朋友李某出售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售价共4800元。10月10日,吴某被以贩卖毒品罪抓获,当天被取保候审。

辩护工作

2021年11月5日,吴某找到本所王刚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当时吴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建议量刑3年有期徒刑,王律师考虑到贩卖毒品为重罪,且11月18日的上海首例“上头电子烟”,当事人被判处三年六个月,该案的辩护思路应为从各方面争取缓刑。经阅卷,与检察官、法官积极沟通,王律师最终从以下几个方面提供辩护: 

一、7月1日始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整类列管,加之我国新精神活性物质列管体系复杂,社会大众对“电子烟油属于列管毒品”有个接受和认识的过程。吴某主观上可能系间接故意,相比明知而出售电子烟油的直接故意,主观恶性较小。

二、涉案电子烟油含有合成大麻素的毒性、成瘾依赖性尚未确定,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参照最低折算标准进行量刑。  

三、毒品犯罪案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多次贩卖毒品的,应认定 ‘情节严重’”。该司法解释于2016年4月发布并实施,“多次贩卖”应适用在此之前被列管的传统海洛因等毒品。合成大麻素7月1日刚列管,不宜直接适用该司法解释。

四、最高院刑五庭马岩、方文军法官在《新精神活性物质办案手册》中认为:“由有关专业部门确定涉案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毒性大小、致瘾癖性、戒断性,综合考虑滥用和犯罪形势、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依法量刑。办案中对于没有明确折算标准的新精神活性物质,一般宜在第一档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刑罚,不能轻易升格法定刑幅度。”加之吴某又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两个法定从轻情节,依法应判处的刑期应低于三年。

五、吴某将电子烟油转卖给朋友一人,没有通过其他线上或线下渠道大范围的肆意宣传该类电子烟油,或大规模的出售电子烟油给多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有限,没有造成很严重的后果。

六、吴某符合自首情节,且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彻底认罪认罚,现已退还全部赃款,预缴罚金,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审理与判决

经过庭前预交罚金、赃款,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保证书》、《悔过书》等,与法官积极沟通意见,吴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适用缓刑。吴某及家属十分欣慰,对王律师的辩护工作表示十分认可!

辩护感想

通过代理本案,王刚律师充分认识到要取得成功辩护,前提是熟练掌握法律知识,关键是全面了解吃透案情,重点是形成系统性的辩护思路。在金山法院、静安法院两例“上头电子烟油”判决实刑后,对于该案是否能试适用缓刑,王律师也有所担忧。但唯一能做的,就是从各方面去突破,竭尽全力去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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