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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1日,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发表了一篇名为《比特币:点对点电子现金系统》的文章,从此掀起了一场史无前例的互联网技术革命。虚拟货币依赖共识机制、不对称密码、分布式账本等技术保障数据的不可篡改性和交易的安全性,具有去中心化、不受地域限制,不受汇率影响、点对点直接交易等特点,被称为“硬通货”。据统计,全球已有39000余台虚拟货币ATM机,虚拟货币市值已突破8300亿美元,其中比特币市值已达5300亿美元,占63%。目前全球有94个国家允许虚拟货币的正常交易活动。
但由于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强制性,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其能否作为支付结算工具,能否作为投融资对象,便成为颇具争议的话题。且由于其匿名性、跨地域性,也为规避监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
通过对随机抽取的80份民事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发现法院以虚拟货币交易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有关民事行为无效,不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占44%;以虚拟货币交易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持有和合法流转,未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占37%;以虚拟货币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裁定不予受理的占19%。可见,司法机关针对虚拟货币民事争议的裁判思路并不统一,未形成共识(详见图2)。
图2. 虚拟货币类民事争议裁判结果比较图
书中重点梳理分析了裁判文书网上3085篇刑事裁判文书,通过比较分析发现,2012年后虚拟货币刑事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2021年达到峰值,后呈快速下降趋势(详见图3)。
《虚拟货币相关法律法规汇编》汇总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裁判文书进行了分析归纳,指出了司法实务中存在的裁判思路未形成共识、不当扩大打击面等问题。明确了虚拟货币“两禁止一自由”的基本政策。并结合区块链技术列为国家发展战略的大政方针,以及数字金融、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趋势,提出了针对涉虚拟货币案件,应区别对待,准确定性,客观评判,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建议,对于进一步做好刑事辩护工作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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