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业务范围 刑事辩护

打架斗殴时持械与徒手的区别?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07-04

【案情简介】

案例一:

2021年郭某骑电动自行车在行驶过程中与方某骑乘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双方发生争执后,郭某挥拳将方某打伤,经法医鉴定方某为轻微伤,派出所给予郭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18年孔某在餐馆吃饭,饮酒后与饭店老板李某发生争执,逐渐演变成推打。过程中,孔某持菜刀将李某胳膊砍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孔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32

【案情分析】

结果同样是轻微伤,为什么郭某只被行政处罚而孔某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二个案例之间有何区别?

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案例一中郭某只是徒手,没有持械。而案例二中孔某是持械致伤。

如果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并升级为肢体冲突,只有在产生了两个轻微伤、或者一个轻伤的损害结果时,才会认定为犯罪行为,构成故意伤害或者寻衅滋事。因此,在没有持械的前提下打架,需要根据结果的严重程度才认定是否构成犯罪。

而如果持械殴打他人,则会直接构成刑事犯罪。其中结果为轻微伤或者轻微伤以下的,会构成寻衅滋事罪;结果为轻伤或者重伤的,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因此,如果持械殴打他人,会直接构成犯罪行为。结果是否严重,不影响犯罪行为的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的七种情形。包括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以上规定分别从危害结果、次数、对象、场所等因素进行认定。而其中第四项指的就是持械,没有次数、对象、人数的要求,只要单纯持械就构成。

案例二中孔某持菜刀殴打他人,就直接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而案例一中的郭某,则由于仅为一人轻微伤,因此不构成寻衅滋事,只能给予治安处罚。

【结语】

打架斗殴的后果,轻则行政处罚,重则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因此小编提醒大家,夏季天气炎热,人的情绪波动较大,容易失控,但遇事一定要冷静,不可一时冲动拳脚相向,承担不必要的法律后果!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咨询热线

15921193316

立即咨询

专业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