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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威胁、恐吓方式,要求小三退回款物,是否属于敲诈勒索?

来源:上海刑事律师 时间:2021-06-23

案情摘要

宋建国系一家物流公司的老板。2018年,宋建国在一次新马太旅游中认识了南京的小徐,两人便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谈朋友期间,宋建国先后多次通过支付宝、微信、手机银行给小徐转账,金额约30万元。且在情人节、生日时给小徐礼物若干,价值人民币10万余元。

后东窗事发,宋建国妻子郭春花大闹一场后,找到小徐,要求小徐退款,并扬言若不退款要搞臭小徐、向小徐领导和老公反映等。小徐迫于压力,退款20万元给郭春花。后在父母陪同下报警,郭春花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刑事拘留,现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律师观点

本案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辩护要点

一、3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郭春花有发言权。

根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婚姻期间的工资收入、薪金所得、股权红利所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宋建国的个人财产,其个人不能单方面进行处分。宋建国转给小徐的30万元,系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经营收入,自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郭春花不同意该赠与行为。

本案中,郭春花得知后,大闹一场,足以见得郭春花并不同意将30万元赠与小徐,该赠与行为自然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三、该案以民事纠纷为前提条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郭春花的行为建立在双方产生纠纷的基础上,而且其对30万元享有民事权利,其要求退还30万元是主张民事权利的行为。是要回自己的钱,不是额外地提出过分要求,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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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典型的敲诈勒索有明显区别。

典型的敲诈勒索,如欺行霸市收取保护费、在居民小区强行承接装修工程、在集贸市场强行收取费用等。商户、业主、租客迫于压力,无奈支付款物给对方。敲诈勒索者通过恐吓、威胁的手段迫使对方就范,从而支付财物。敲诈勒索者通过敲诈勒索获得了本来不属于自己的款物,即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五、郭春花系行为方式不妥,但不构成敲诈勒索。

当然,郭春花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小徐退还30万元,其存在的问题只是行为方式欠妥,但绝对不构成敲诈勒索刑事犯罪。

律师结语

敲诈勒索罪,指采取恐吓、语言威胁等方式,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继而交出款物,行为人从而获得款物。敲诈勒索者必须具有财物获得的非法性,即将不属于自己的财物通过语言暴力变成自己的财物。如果本来就是自己的财物,只是通过了语言威胁的方式拿回来了,属于主张民事权利的行为,只是方式欠妥,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法律规定,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

注:案件纯属虚构,姓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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