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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有两人签字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了吗?

来源:上海瑞美克律师事务所 作者:上海瑞美克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11-05

  【案情简介】

     孙伟伟(化名)和小赵2015年登记结婚后,孙伟伟以贸易公司经营周转为由借款300万元,小赵同时在借条上签了字。但孙伟伟并未将300万元全部用于公司经营,而是将其中150万元赠与给“小三”。后债权人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还款。

     那么小赵是否要为上述300万元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呢?

  【法理分析】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可见,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共签共认之债、家事代理之债和债权人举证之债三种,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共签共认之债指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其表现形式可以是事先共同签字,也可以是事后追认。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应当对自己签字的行为具有清晰的认识,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也是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和合同相对性原理。

     其中比较复杂的是,虽然是夫妻共同借款但实际并非用于家庭生活。如上述案例中300万元借款有一半给了小三,那么该债务是否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个问题要区分债权人与夫妻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和夫妻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两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就债权人与夫妻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而言,债权人将300万元出借给夫妻二人,二人同时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属于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行为。在不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无效情形时,不可能否认其效力,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虽然所借款项的实际用途与约定用途不符,但因该款项已不受债权人占有控制,自然不应苛求债权人承担用途变化带来的不利后果。因此,该债务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就夫妻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而言,因一方擅自挪用款项导致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或共同经营的项目,或夫妻另一方并未因此受益的,擅自挪用款项的一方属于违约情形,擅自挪用的款项为个人债务,另一方可以在离婚时予以追偿或者通过诉讼向“小三”追回。

     本案中,小赵同时在借条上签字,属于事前的共同签字,明显属于共签共认之债,债权人起诉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的,应予支持。但在孙伟伟将其中150万元给“小三”后,属于违反约定的无权处分行为。小赵可以在离婚时予以追偿,或者通过诉讼要求“小三”返还。

  【结语】

     领取结婚证,并不简简单单的证明夫妻双方可以合法的居住在一起,夫妻也基于身份关系的变化形成了比合伙企业更为紧密的团体。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既可能因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享受相关的经济收益,也有可能因其经营活动而承担相应的债务,共签共认的制度不仅能够表明各方的真实意思,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避免事后发生纠纷,更能够引导各方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本文仅分析了夫妻共同债务中的“共签共认”之债,针对家事代理之债和债权人举证之债的复杂情形,将会在下期文章中继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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