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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业刑事律师: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构成重婚罪吗?

来源:上海专业刑事律师 作者:上海专业刑事律师 时间:2022-11-02
【案情简介】


     2000年,张承新(化名)与刘某按照东北风俗惯例举办了婚礼,未领取结婚证,随后以夫妻名义生活8年,且育有一子。2009年,张承新去东莞打工结识了李某,双方于2010年在李某家乡广西桂林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刘某得知后向法院自诉张某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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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分析】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1994年2月1日后,结婚必须进行登记,即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了。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实婚姻,具有婚姻效力,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事实婚姻不具有婚姻效力,按同居关系处理。

     而根据《刑法》第25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文件的规定,重婚既包括登记结婚,又包括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包括登记重婚与事实重婚。这里的事实重婚,指的就是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也就是说,事实上的同居会构成重婚犯罪。

     本案中,张承新虽然已经在2000年与刘某举办了婚礼,且一起生活生儿育女,但未领结婚证,不能认定为婚姻关系,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张承新2009年,与李某在广西桂林登记结婚自然不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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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张承新的行为,确实违背了与刘某的多年共同生活情感,且双方还生育了一子,对小孩、对刘某都是一种伤害,不能说他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只是2000年未进行结婚登记,缺乏一个登记结婚的前提条件。

     从维护刘某的权益的角度出发,刘某可以补办与张承新的结婚登记手续,从而使2000年的婚姻既有其实,又有其名。而且,无论何时补办,效力从2000年举办婚礼时开始计算的,也即,补办的结婚证具有溯及效力。

【律师结语】


     先有登记婚姻,后有新的登记婚姻或事实婚姻(同居),即构成重婚罪。但先有事实婚姻(同居),而后有登记婚姻或新的事实婚姻(同居),是否构成重婚罪,需进行区分。如先前的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前即构成重婚罪,如先前的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之后则不构成重婚罪。

     但可以通过补办相关结婚登记手续,使得1994年2月之后的事实婚姻(同居)具备法律要件,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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