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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退还

来源:上海瑞美克律师事务所 作者:上海瑞美克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10-21

【案例】

     案例1:李军刚(化名)和小张已经相恋三年了,最近在筹办婚礼之事,李军刚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小张彩礼8.88万元。但在登记结婚前,两家产生了激烈的矛盾,李军刚提出分手并要求小张返还8.88万元彩礼,小张不同意,小李一纸诉状将小张告上法庭。

     案例2:刘龙(化名)与王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结婚前,刘龙给王某4万元作为彩礼。婚后不久,王某便不声不响地去广东打工了,刘龙怎么劝说也无效。同时,由于某种原因,双方始终未圆房。现在,男方刘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并要求女方返还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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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支持他们的诉请呢?

【法理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可见,返还彩礼有三种情况。一是双方没有登记结婚。也就是说,在登记结婚前双方产生了矛盾,由于彩礼给付以结婚为目的,没有登记结婚时就无法实现赠送彩礼的契约目的,理所应当返还彩礼。二是虽然办理了结婚手续,但没有共同生活。这里的共同生活指的是夫妻性生活,也就是说仅仅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没有夫妻性生活的,也应返还彩礼。即虽有夫妻之名,没有夫妻之实时,应返还彩礼。对于共同生活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指一般的家庭生活,我们认为仅指夫妻性生活。对于是否有实质性的夫妻性生活,也是实务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在这种情况下,给付人有举证证明生活困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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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中李军刚与小张未登记结婚,要求返还彩礼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第一种情形。案例二中刘龙与王某虽登记结婚,但没有夫妻之实,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第二种情形。因此要求彩礼返还的请求均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结语】

     虽然婚礼是相同的,但各有各的婚姻故事。以上案例,仅仅结合现有法律规定进行分析。现有的法律规定,只是从“结婚登记”、“共同生活”、“给付困难”等结果事实进行评价,并没有结合感情发展的过程、谁是过错方、未登记结婚的原因、未发生夫妻生活的原因等要件事实进行评价。

     关于因过错而要求返还彩礼、要求离婚等情形,我们将在后续文章中继续为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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