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5921193316
【案情简介】
老杨在80年代分得了一套公房,后老杨及妻子、儿子均居住在这套公房里。2003年,老杨应朋友央求,将袁新军(化名)户口迁至该公房内,以方便其读书。2021年该公房动迁获得动迁款300万元。那么,袁新军是否有权分得动迁款呢?
【法理分析】
以上案例涉及到同住人的认定问题。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同住人即共同居住人,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可见,同住人认定的条件有三个:一是在被拆迁房屋处有上海常住户口;二是在被拆迁房屋处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居住。特殊情况指的是面积小无法居住以及家庭矛盾无法一起居住两种情形;三是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第三点的其他住房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关于居住困难的情况,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户口虽在被拆迁房屋内,但并未实际居住过的,显然在该公房内没有稳定的居住权益,也没有产权利益,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宗旨与立法精神,不能据此认定为同住人,也不能享受动迁利益,就是老百姓所讲的“空挂户口”。
本案中,袁新军虽户口在该公房内,但其系因上学将户口迁入,也非因居住而迁入,事实上也并未在该房屋内居住过。老杨同意其户口迁入仅系帮扶性质,双方之间无亲属关系,因此袁新军无权享受动迁利益。
【小结】
认定为公有住房的同住人,要符合在被拆迁房屋处有上海常住户口、在被拆迁房屋处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及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人三个条件。
但如果公房动迁时已经考虑了“空挂户口”的情形,也就是针对“空挂户口因素”适当增加了补偿金额,那么,“空挂户口者”(如本案的袁新军)也能分到相关补偿。但与认定为同住人的补偿利益相比,则是天壤之别。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为上海瑞美克律师事务所原创作品,著作权(版权)受法律保护。如需转载,请务必注明来源或出处。
擅自转载或使用行为将面临法律风险。使用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