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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时能否一并处理?

来源:瑞美克律师事务所 作者:瑞美克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10-15

案情简介

     案例1:2015年,李小晨(化名)和小王结婚后共同购有房屋一套,并在小孩出生后将小孩李新泽(化名)的名字也加在了房产证上。2021年,二人因感情不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这套房屋。法院依当事人诉求进行了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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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张小生(化名)和小刘结婚后同样将小孩子的名字加在了房屋产权证上。后因张小生出轨,小刘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登记在三人名下的这套房屋。法院以小孩已经成年为由,要求小刘在离婚诉讼结束后另行起诉。

法理分析

     同样是在夫妻共同房屋上加上了自己孩子的名字,为什么案例1中法院进行了一并审理,而案例2却要另案起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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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点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与他人(未成年子女除外)共同所有的房屋,应该另案处理,但若案外人仅享有居住使用权而无所有权的,不影响该房屋在离婚诉讼中的分割。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房屋是和父母、兄弟姐妹共同共有时,也就是说,房产证上不光有夫妻二人的名字,也有父母、或者兄弟姐妹的名字时,这套房屋就涉及到了第三人的利益,就需要在离婚诉讼结束后另行通过析产来处理。

     如果房屋是和自己的子女共有时,也就是说,房产证上不光有夫妻二人的名字,也有子女的名字时,需要区别情形对待。如果子女是未成年人的,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就只能在离婚诉讼结束后,另行通过析产诉讼来分割房屋。

     这样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既充分考虑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护问题,又不至于使案件久拖不决,充分考虑了诉讼效率问题。

结语

     “加名容易减名难”,添加上自己父母、子女的名字,是善意的表现,也是增进夫妻情感、促进家庭和睦的有益之举,但也应增强法律意识,意识到这样的行为的法律意义。在此建议,遇有类似问题时要结合每人家庭的实际情况,多咨询咨询律师朋友,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听取专业意见,做到未雨绸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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