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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简讯:本所成功为涉嫌开设赌场罪的当事人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8-19
本所成功为涉嫌开设赌场罪的当事人取保候审!
2019年8月3日,当事人家属收到杨浦公安分局寄来的拘留通知书,告知其丈夫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拘留于杨浦区看守所。当事人家属心急如焚找到本所王主任律师,王主任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建议当事人家属先办理委托会见手续,具体案件经过需要律师与当事人沟通交流,才能更好地帮助当事人。当事人家属当即办理了取保候审委托手续,王主任立即前往杨浦区看守所会见本案当事人。
在第一次会见过后,王主任凭借多年来刑法领域的工作经验,迅速判断当事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为了在侦查阶段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王主任冒着酷暑天,火速赶往派出所,与相关的办案民警取得联系,交流律师意见。之后,王主任又两度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一方面更全面地了解案情细节,另一方面安慰当事人在看守所里遵守监所规定,不要消极。
王主任认为,本案的关键突破点在于:当事人主观上没有开设赌场罪的故意,其行为没有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也没有发展下级代理接受投注。
200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201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结合上述法条我们发现,本案当事人并没有组织赌球的行为。开设赌场罪的入罪要求,是行为人必须有组织赌博的行为。而本案当事人只是借用同学账户玩球,完全没有组织他人的行为。
经过与办案民警多次交流,民警最终采纳律师意见,当事人遂于2019年8月16日被成功释放!
 
附:拘留通知书与释放证明书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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