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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就餐摔骨折 饭店同担责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7-18
从法律上来说,从进入餐厅到用餐完毕离开为止,顾客是消费者,而餐厅经营者是服务提供者,彼此之间即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
 
老人饭店用餐摔倒骨折获赔1.57万
 
2015年9月12日下午,徐某与家人在被告饮食公司用餐,用餐完准备离开时,徐某滑倒臀部着地,当即感到右髋部剧烈疼痛,不能站立行走。后拨打120急救车送往广州市正骨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等,当日进行手术及住院治疗,后又到越秀区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共计住院95天。2016年8月23日经司法鉴定评定徐某构成九级伤残。徐某认为被告作为餐饮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其遭受人身损害,过错全在被告。故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饮食公司赔偿损失共12.8万元,被告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饮食公司辩称,其已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徐某就餐完毕时已过午间营业时间,且已放置“小心地滑”的警示牌。徐某虽年迈,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安全尽注意义务。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白云法院认为,事发时,被告饮食公司虽设有警示牌提示,但未能保证地面干燥,致使原告滑倒受伤,被告未尽完善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原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注意行走安全,在被告饮食公司放置了明显的警示牌后,原告仍未能充分引起注意,其自身亦存在过错。综合比较原、被告造成原告损害的原因力大小,被告饮食公司应对原告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白云法院判决:被告饮食公司赔偿原告徐某1.57万元。
 
顾客着人字拖在饭店摔倒骨折 饭店同担责
 
2016年4月20日下午,原告何某穿着人字拖到被告餐饮公司处就餐,天下小雨,原告由露天桌走入店内时摔倒在地。当日经医院诊断为右外踝骨折。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未成,故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索赔2.96万元。
 
餐饮公司辩称已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何某摔倒时地板并无水渍和油渍,且地板是水泥地板,不存在令人滑倒的因素,受伤是其自身疏忽和不慎造成。而且何某是成年人,应具有一定的注意义务。餐饮公司方面认为,何某摔倒系其自身原因造成,其损失不应由该公司承担,即使认定需承担责任,在地板不存在湿滑的情形下,根据公平合理原则,餐饮公司认为其仅应承担10%的责任。
 
白云法院认为,原告伤情与本次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事发时被告餐饮公司明知店外已下雨,却未在室内入口处提供吸水毯等设施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导致原告从露天桌转入店内后,因鞋底沾染雨水湿滑而滑倒受伤,被告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另外,原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穿着人字拖鞋的情况下外出就餐,且明知室外已下雨时,应更注意行走安全,原告未能充分注意安全,自身存在过错,故应减轻被告的责任。综合原、被告的举证情况,酌情认定被告餐饮公司应对原告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白云法院判决:被告餐饮公司赔偿原告何某1775元。
 
那么,经营者应如何避免或减少意外发生?消费者又该如何保障自身安全呢?
 
第一,谨慎选择。消费者应选择证照齐全、安全卫生的餐厅就餐,注意店内证照情况、卫生条件、餐饮用具清洗消毒情况及信誉等级。
 
第二,自我保护。消费者应增强安全意识,学会自我保护。外出时应选择安全适宜的着装,注意观察安全警示标志和疏散通道,遇事要镇静,根据现场环境,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依法维权。消费者应主动索取并保存消费票据,若不慎发生意外或食品安全问题,应及时就诊,保留好证据,积极与经营者沟通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提起诉讼,依法保障自己的合理权益。
 
而作为经营者,做到以下五点可尽量避免和减少意外的发生:
 
1、提醒:店内要做好警示设施和标识的布置,尤其是清洁时和雨天,适量贴放“小心地滑”、“注意脚下”等警告类标志,并主动提醒客人注意安全。
 
2、维护:做好店内设施的维护,如楼梯扶手、地砖、灯罩、电器等可能会对顾客造成意外伤害的设施和物品,将风险降低到最小。
 
3、介入:对店内发生的过激行为,如争吵、酒后闹事或违法行为,要及时介入制止,必要时报警处理,履行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4、关怀:若不幸发生意外或纠纷,经营者应先配合顾客治疗或善后,体现人文关怀,切勿忙于撇清关系。
 
5、保险:有条件的经营者,可事先建立应急预案或购买保险,尽量减少意外或纠纷发生所造成的损失。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7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41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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