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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来源:上海瑞美克 时间:2024-07-17

什么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瑞美克刑事辩护手记

案例

程某是上海本地人,和几位闺蜜经过考察,对福建沿海某基建项目颇有兴趣。基建公司老板廖某称该工程所需资金量大,若能在上海吸引更多投资人便能加快项目建设,早日资金回笼。两方合意后便在上海设立亿今投资咨询公司,由程某等进行项目推介,资金均由投资人直接投入福建项目,并未进入亿今公司账户。后因兑付问题事发,程某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拘留,公诉人称资金虽未进入亿今公司账户,未建立资金池,但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呢?是否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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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分析

《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2〕5号,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四个特征:即非法性(未经许可或假借合法经营形式)、公开性(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社会性(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具有了上述四个特征时,就属于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区别于上述典型的非吸行为,《解释》第二条列举了房产销售、种植养殖、销售商品、发行债券、投资入股、委托理财、养老服务、民间会社等十一种貌似投资、实则吸存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形。

无论是典型的非吸行为,或者变相的非吸行为,其本质都是建立资金池,进行货币、资本等金融运作,将吸存来的资金进行集约化管理,后投到项目中去,赚取息差,维持运营。也就是闲散资金-资金池-项目的间接投资活动。这与国家银行的存贷款金融业务形成了直接冲突,扰乱了国家金融正常秩序,因此予以刑事打击。

同时,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上看,仅将行为对象局限于存款,着眼于存贷款货币转换业务,关注的是资金流动的间接性。而对于直接投入项目中的资金,则不受本罪规制。

直接投资,即将资金直接投入到项目中去的行为。如投资股市、投资房地产市场(如多年前的温州炒房团),这种情形下没有中间转手环节,回报的是分红、利润、而不是利息。虽然有的也是固定的回报,类似利息,但由于资金流动的直接性,无法视为吸收公众存款了。

在直接投资的情况下,由于经营困难,或者项目虚假等,产生了兑付问题,导致所投入的资金血本无归,能否扣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帽子呢?能否认定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呢?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保护的法益来看,不能认定为此罪,而只能通过其他刑法规制手段(如集资诈骗)或者民事救济途径维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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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小结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所以限定为“存款”而非“资金”,意在存贷款货币转换业务,只有用所吸存的资金进行集约化管理,建立资金池,而后投出去,赚取利息差,才构成本罪。《解释》第二条在列举了十一种情形后,有一个“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的兜底条款,意在除上述列举之外的其它以项目为幌子、进行货币资本运作的其它情形,而不包括直接投资行为。

本案中,程某虽然通过上海亿今投资咨询公司吸收资金,但所吸收资金直接投入到福建沿海公司,未进行货币资本化运作,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保护的法益来讲,其行为并不构成此罪。鉴于其在吸收资金的过程中发挥的协助作用,是否构成其他犯罪,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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