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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成功为涉嫌故意伤害嫌疑人撤销案件

来源:瑞美克 时间:2023-05-11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李某打开房门烧菜导致油烟倒灌至邻居秦某房屋中,秦某与李某沟通未果产生争执,双方反复将李某房门打开、关闭,最后秦某打电话报警,要求处理该纠纷,李某则称自己的右手腕被夹伤,后鉴定为右腕三角骨骨折。2021年5月26日,秦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拘传,同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1月4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秦某犯故意伤害罪,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工作】

    本案提交法院后,秦某找到上海瑞美克律师事务所王刚律师,希望提供辩护服务。王刚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了本案基本情况,进行了综合的分析研判,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有效辩护:

一、秦某仅实施了关门动作,没有伤害李某的故意。

故意伤害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要有非法伤害他人的故意。本案中秦某的关门行为目的是将油烟挡住,而不是希望或者放任通过这一行为导致伤害结果的发生。案件发生时,秦某先与李某几次沟通,沟通无效后,才选择将李某房门关闭,并未采取过激行为,也没有与李某发生任何肢体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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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犯罪事实的指控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

案件发生时李某称其没有受伤,并且回家后仍使用右手烧菜招待朋友,未表现出任何不适,在四个小时候才去医院验伤。首先李某第一次笔录中陈述为双方通过门角力致使其手腕受伤,之后的笔录中陈述为因秦某关门,防盗门夹到手腕导致受伤,笔录陈述存在矛盾之处。其次李某受伤后仍使用右手烧菜,并且经过4个小时才去医院验伤,不排除在此期间因其他原因导致其右手腕受伤的可能,同时鉴定机构仅根据李某的言辞证据为依据,认定李某手腕是被门夹伤,该鉴定意见不具有精准性、客观性。

【案件结果】

王律师提出辩护意见,认为指控秦某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秦某也没有想通过门伤害李某的故意,所以秦某应不构成故意伤害罪。2023年5月8日,因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的起诉。

【辩护感想】

在代理故意伤害犯罪案件中应当通过从是否有伤害的主观故意、伤害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鉴定意见是否存在瑕疵错误等方面进行认真研判分析,形成辩护意见,以期取得好的辩护效果。收到法院裁定书后,秦某对辩护律师的辛苦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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