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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误以为丈夫,与熟睡的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

来源:上海刑事律师 时间:2022-02-24

【案情摘要】

2012年夏天的一天晚上,王小艳正在家中睡觉,黑暗中看到一个身影走了进来,酷似自己的丈夫陈军,便迷迷糊糊地发生了性关系。后继续睡觉。第二天早上,陈军才醉醺醺地回到了家。方知昨天晚上另有其人,即可报警。警察通过摸排找到了陈军的发小杨正平。杨正平辩称去陈军家中找陈军,看见其妻熟睡便与之发生关系。但并没有强迫她。

请问,杨正平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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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分析】

一、关于强奸罪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暴力手段是指直接对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女方不能抗拒或者无力反抗。

胁迫手段是指对妇女进行威胁、恫吓,使之产生精神恐惧。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关系,以虐待、克扣生活费或者利用职权,使女方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女方就范,忍辱屈从,不敢抗拒,进而发生性行为。

其他手段是指利用妇女患重病、或者醉酒、药物麻醉之机,进行奸淫者。

二、关于强奸罪中的妇女(被害人)承诺

被害人承诺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侵犯了妇女的性自由权利,但如果妇女同意或者承诺该行为,则不构成强奸罪,典型的是通奸。

需要注意的是,妇女的同意必须是发自内心的真实意愿,如果是戏言、被迫、误解的情况下做出的,则不属于被害人承诺,仍然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王小艳误以为是自己的丈夫陈军,便自愿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属于法律上的错误认识,即基于错误的承诺,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虽然杨正平并未采取暴力的手段,虽然王小艳也是自愿的,但属于错误的承诺,杨正平的行为仍然构成强奸罪。

【结语】

强奸罪中的妇女承诺属于被害人承诺,只要是妇女真心实意的承诺,则行为人不构成强奸罪。但是否是其真实意愿,全在于女方的个人意志,易变性很大。实务中常常出现通奸后,因为未给予女方适当“表示”而反咬一口的情况,也给法律上认定客观案件事实带来一定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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