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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代理的三名寻衅滋事当事人 获无罪释放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4-26
2020年3月中旬,当事人和其他四名同事在出入工作园区时与保安发生纠纷,随后双方发生激烈肢体冲突,一名保安在冲突中受伤,被鉴定为轻伤。当事人等五人也被以涉嫌“寻衅滋事”刑事犯罪拘留,关押在浦东新区看守所。
 
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家属和其他两位家属找到上海瑞美克律师事务所,希望本所能够代理此案,为当事人等三人提供辩护服务。本所王刚律师及吴炜、周玉珠律师分别为以上三位嫌疑人提供侦查阶段法律服务。
 
代理律师详细了解了本案冲突发生的前因后果,先后多次前往察看现场,听取在场群众意见,察看监控视频资料。并积极看望伤者,做好与受害人的协调工作,积极与园区物业公司进行协商沟通,并陈述利害关系,争取受害人和物业公司的理解,最大程度争取和维护当事人利益。
 
同时,代理律师积极与浦东新区公安机关保持沟通联系,积极了解案情,陈述律师意见,并提出了取保候审的书面意见,但公安人员认为当事人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犯罪,并且拟将纪某作为主犯处罚,并于2020年4月10日,做出了不予取保候审的决定,将本案报送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在本案进入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后,代理律师积极与承办检察官联系沟通,提出了《批准逮捕阶段律师意见书》,明确了事件的起因,挑衅与防卫的关系,实施的是推搡、拉扯还是主动攻击行为,冲突行为与伤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冲突现场每个人的位置关系等律师意见。提出了本案发生在园区内,与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等典型的“公共场所”具有一定区别,社会危害性也应另当别论的辩护意见。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规定的随意殴打他人的七项立案追诉标准情形,本所律师认为本案不符合以上规定,未达入罪门槛。律师按照疑罪从无,以及疑点利益归于嫌疑人的现代刑事原则,充分阐述了辩护律师的立场和观点。
 
经过代理律师努力,检察院采纳了我方意见,不予批准对当事人等三人的逮捕,公安机关将其降格为行政处罚,当事人等三人于当日重获自由。通过王律师等三位律师的不懈努力,当事人等三人获得无罪的结果,无罪的结果意谓着此事不会对当事人等三人今后的人生产生任何负面影响。当事人家属对此结果非常满意,对代理此案的王刚律师、周玉珠律师、吴炜律师的专业辩护服务,刚正不阿、敢于直言的辩护风范,表示充分肯定与赞许,对辛勤付出表示衷心感谢!
附:释放证明书
释放证明
行政处罚决定

 

 

附:罚款缴纳通知书(本案最后改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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