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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讯!本所成功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6-10
        本所成功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
 
        2020年5月3日,种某某(化名)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后被关押在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
 
        事情发生后,种某某家属通过朋友找到上海瑞美克律师事务所,希望本所能够代理本案,为当事人提供辩护工作。本所王刚主任律师及吴炜律师在初步了解了事情的前因后果后,接受了种某某家属的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由于疫情影响,会见种某某面临很大的困难。两位辩护律师研究后将本案的重心放在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及入罪条件上面,积极查找相关案例,详细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之规定,认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客观上需要为犯罪分子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托管、通讯传输技术,或者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
 
        同时,该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包括:(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4)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
 
       本案中,种某某仅仅引荐、推荐他人进入严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等公司职务,虽然也获得了4000余元的报酬,但种某的行为与上述法律规定的帮助行为有明显区别,显然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
 
        在上述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承办律师与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积极沟通案情,加强联系协商,发表辩护意见。并多次前往办案单位面对面沟通案情,希望办案机关能够认真研究此案,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变更强制措施。
 
        通过辩护律师努力,办案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同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种某也于2020年5月29日重获自由!
 
        附:释放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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