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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
查看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2002年下发了《关于...
查看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经贸委: 现将《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查看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经贸(计经)委、财政厅(局)、教委、统计局、总工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查看全文 >>(1993年4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妥善安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置国有企业...
查看全文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2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郑斯林 二00五年六月十四日 台湾香港澳门...
查看全文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2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郑斯林 二00五年六月十四日 台湾香港澳门...
查看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公安厅(局)、外事办公室、外经贸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局及有关部门,各驻外使、领馆、处: 为了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规范...
查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和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保障其合法权益,加强管理,促进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开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
查看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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