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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介绍卖淫、容留卖淫有什么区别?

来源:上海刑事律师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 时间:2021-01-21

【案情】

【案例一】赵某系西北某省人,在上海一家洗浴会所担任经理,并将其同乡好友边某、田某、范某(女)招至会所,分别负责接送客人、招募按摩女、散发小名片、收银等工作。后该会所因涉嫌卖淫嫖娼被查,赵某被以组织卖淫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边某、田某被以协助组织卖淫追究刑事责任,范某被无罪释放。

【案例二】小林系上海杨浦区某美发美容店老板,主要提供美容美发、保健按摩服务。后因涉嫌容留卖淫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理分析】

同样是涉嫌卖淫嫖娼活动,为什么有的是组织卖淫,有的是协助组织卖淫,有的是介绍和容留卖淫,他们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组织卖淫】指以投资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以老板的身份和名义,通过招募、雇佣等手段纠集从事卖淫的人员,在对卖淫人员进行管理和控制,包括规定上下班时间、出入制度、利润分配和提成规定,安排各自工作内容及分工规定,形成一个有一定组织纪律性的、分工协作的卖淫团伙。

【协助组织卖淫】指在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老板的统一指挥下,担任了其中的一部分工作,包括招募卖淫人员的人事管理者,财务管理者,接送客人、卖淫女的司机,散发小名片的营销人员,对卖淫女进行培训的培训师,负责卖淫场所安全秩序的保镖或者打手。以上人员的工作内容,和卖淫活动有机结合,促使了卖淫活动的开展。但他们只负责某一方面工作,只在某一方面发挥作用,与卖淫场所的实际控制人、老板又有明显区别。

【介绍卖淫】指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卖淫人员信息,通过隐匿、半公开手段向外宣传,为卖淫嫖娼人员牵线搭桥,并从卖淫人员手中获取一定提成,促成交易活动的行为。介绍卖淫者对卖淫人员没有管理、控制行为,只是从中渔利,获取提成,促成交易。目前利用网络社交平台实施介绍卖淫行为较为常见。

【容留卖淫】指提供一定的场所,放任卖淫活动进行的行为,容留卖淫者往往从中获取一定提成或利润。

【虽在卖淫场所工作,但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规模化的卖淫犯罪会所,除了从事卖淫活动外,还配有收银员、保安员、保洁员、前台接待等,这些人员不作为犯罪处理。主要因为:

 一、这些岗位属于任何实体经营场所都可能需要的常规性、常设性的岗位,发挥的是一般性的常规性的功能和作用,对卖淫活动没有产生实质性作用。

二、这些岗位的工作内容属于一般劳务性质,岗位人员的薪酬相对固定且符合常理,不存在反常性的工资收入;

 三、卖淫场所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往往对这些岗位的人员提出“不得乱讲话、禁止打听消息、不得入内”等特殊要求,这些岗位的人员往往并不了解卖淫嫖娼活动的真实情况。

 像上面案例中的范某,其担任前台收银工作,但只是提供了一般性的劳务工作,故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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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结合以上案例,赵某因为是会所的经理,具有一定的管理权和话语权,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边某、田某仅提供了接送客人、散发小名片的工作,以协助组织卖淫追究刑事责任;范某只是负责收银,提供的是一般性的、常规性的劳务工作,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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