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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签合同对分公司有效吗?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7-18
一、总公司签合同对分公司有效吗?
 
总公司签合同对分公司有效,设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充分地、更方便地开展经营业务,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当然也包括了签订合同这样重大、不可或缺的环节。分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只要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就可以了,没有必要每个合同都要到总公司加盖总公司的印章。

对于与分公司开展业务的公司或个人来说,也没有必要必须要求分公司在合同上去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只要审查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其登记的营业执照,就能明白总公司授予了分公司哪些业务范围,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所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二、分公司对外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呢?
 
如果合同相对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权的,则合同为有效,此时适用《合同法》表见代理制度。《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所称“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主要包括:
 
1、被代理人明知行为人以其名义订立合同而不否认的;
 
2、被代理入的高层管理人员从事与其职责相关的民事活动的;
 
3、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名章或单位印章和单位介绍信订立合同的;
 
4、被代理人授权范围不明的;
 
5、代理权被终止或者被限制,但被代理人未及时通知相对人的。”
 
如果分公司超出本公司授权范围与相对人签订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分公司与总公司之前虽然关系比较特殊,但是一般情形下,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合同还是分开签署的,并不是所有的总公司签署的合同对分公司都具有约束力。分公司通常情形下,可以在经营范围内,独立签署合同。总公司签署的合同,也并非一定会分公司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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