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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9-09-23
检不诉字[19]第  号
被不起诉人李小二,男,36岁,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唐山县人,住石家庄市电容器厂家属院3号楼3单元5层3号,系石家庄市电容器厂工人。1998年1月11日因盗窃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合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石家庄市合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不起诉人李小二盗窃一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合水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认定:
1、1997年5月的一天深夜,被不起诉人李小二携螺丝刀翻窗窜入本厂家属院1号楼2单元4层姜芳家,盗窃现金4000元。
2、1997年5月29日晚,被不起诉人李小二携带作案工具翻窗窜入本厂家属院吕秀英家,盗窃现金1800元。次日失主吕秀英察觉找其谈话,被不起诉人李小二退回现金1500元。
3、1997年9月30日晚,被不起诉人李小二携带作案工具翻窗窜入本厂3号家属楼杜军家,盗窃现金900元;金项链1条,价值480元;珍珠项链1条,价值800元;仿珍珠项链1条,价值200元;活期存折1本。破案后追回3条项链及存折,已发还失主。
4、1998年1月8日晚,被不起诉人李小二携带作案工具翻窗窜入本厂动力车间,撬开3个工具柜,盗窃现金400元;套铜板1套;试电笔1把,价值28元。破案后,追回赃款赃物发还失主。
上述犯罪事实,有报案材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被不起诉人亦供认不讳。
本案在本字审查起诉期间,1998年5月10日,被不起诉人李小二因急性肝病医治无效死亡(有协和医院病历、死亡证明、法医检查结论)。
被不起诉人李小二多次盗窃公共和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本应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李小二在审理期间因病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决定:对李小二不起诉。
检察员:
年月日(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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