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法规 > 刑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 是否构成强奸罪问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9-09-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已于2003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
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此复
 
序号 行为 行为对象 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 结果因素 罪与非罪
1   成年妇女   自愿   不构成犯罪
2     不自愿   强奸罪
3   不满14周岁糼女 明知 自愿   强奸罪
4   明知 不自愿   强奸罪
5   不知道 自愿 无严重后果  
6   不知道 不自愿   强奸罪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咨询热线

4008-088-011

立即咨询

专业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