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法规 > 民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9-09-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13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5月2日
法释〔2013〕1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
(2013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粤高法〔2012〕44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保险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鉴于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咨询热线

4008-088-011

立即咨询

专业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