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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9-09-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资(厅)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13号文件精神,结合建筑施工物资租赁业务的特点,现发布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GF—91—0702),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方: 合同编号:
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质量。详见合同附件: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天。承租方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应在合同届满前日内,重新签订合同。



第三条 租金
  租金收取:



第四条 押金(保证金)
  经双方协商,出租方收取承租方押金 元。承租方交纳后办理提货手续。租赁期间不得以押金抵作租金;租赁期满,扣除应付租赁物资缺损赔偿金后,押金余额退还承租方。



第五条 租赁物资的维修保养租赁期间,承租方对租用物资要妥善保管,并负担维修保养费用。租赁物资退还时,双方检查验收,如有损坏、缺少、保养不善等,要按双方协商议定的《租赁物资缺损赔偿及维修收费办法》,由承租方向出租方偿付赔偿金、维修及保养费。



第六条 出租方变更
  一、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租赁物资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正式通知承租方,租赁物资新的所有权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
  二、在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物资转让、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出租方违约责任:
  1.未按时间提供租赁物资,应向承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的违约金。
  2.未按质量提供租赁物资,应向承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的违约金。
  3.未按数量提供租赁物资,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违约期租金 %的违约金。
  4.其它违约行为。
  二、承租方违约责任:
  1.不按时交纳租金,应向出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的违约金。
  2.逾期不还租赁物资,应向出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的违约金。
  3.如有转让、转租或将租赁物资变卖、抵押等行为,除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限期如数收回租赁物资外,承租方还应向出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 %的违约金。
  4.其它违约行为。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九条 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份。本合同附件 份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方(章): 承租方(章)
  地址: 单位地址: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 电话:
  : 电挂:
  编码: 邮政编码:
  行: 开户行:
  :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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