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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后,要做伤情鉴定还是伤残鉴定?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4-01
受伤后,要做伤情鉴定还是伤残鉴定?
【案情回顾】
张三与王五积怨已久。某日,张三尾随王五,将王五打伤住院,家属报警,张三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一周后,王五出院,警方安排王五进行伤情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后王五伤残鉴定结果为十级。
上述案例中,王五做了两次鉴定,分别是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这二者有何区别?又分别起到什么作用?
【律师解析】
伤情鉴定,指在刑事追诉过程中,根据受伤的具体情形,结合当事人原始性损伤、并发症、后遗症的表现,对受伤的严重程度以及是否影响器官功能进行的综合性、全面性医学鉴定。
根据受伤情况,鉴定时机有以下区分:
1、即时鉴定,指伤害不会引发并发症,不会有后遗症,不会影响器官功能及肢体残缺,根据原发性伤害就能够做出的鉴定。一般情况下,即时鉴定的伤害较轻。
2、伤情稳定后鉴定,指损伤导致了并发症,并要结合并发症的程度来综合判断时,则需要在伤情稳定后再作鉴定。
3、90日后鉴定,指因受伤导致器官功能受到影响,并要结合器官功能的恢复情况来综合判断时,则需要在器官功能障碍的情形稳定后再作鉴定。
总之,何时作伤情鉴定,要根据受伤的原发性伤害、并发症、后遗症的情况,结合受伤的重要时间节点,进行综合确定。伤情鉴定的结果由轻到重分为轻微伤、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一级。
伤情鉴定结果是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伤残鉴定,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根据受伤者的申请,司法机关对因受伤导致的肢体残疾、功能障碍等伤残程度及等级进行的综合评定。伤残鉴定的适用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
伤残鉴定结果由轻到重分别有十级到一级之划分。
伤残鉴定结果是当事人主张民事赔偿的重要依据。
手续
 
【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第二十条 对人身伤情进行鉴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
伤情鉴定比较疑难,对鉴定意见可能发生争议或者鉴定委托主体有明确要求的,伤情鉴定应当由三名以上主检法医师或者四级以上法医官负责实施。
需要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鉴定聘请书》,送达被聘请人。
【结语】
本文仅作为一般性理论参考,不应被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意见或依据。如遇法律需求,欢迎向本所律师进行咨询,我们将提供优质专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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