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动态资讯 业内动态

表情包别乱用了!“葛优躺”侵权案落判,葛优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7-18
2016年7月25日,艺龙网公司发布微博,文字内容包括直接使用“葛优躺”文字和在图片上标注文字,该微博共使用7幅葛优图片共18次。葛优认为该微博中提到“葛优”的名字,并非剧中人物名称,宣传内容为商业性使用,侵犯了其肖像权,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予以赔偿。
此后,艺龙网公司于同年8月18日删除了上述微博。2016年12月7日,艺龙网公司未经葛优审核同意,在其微博发布致歉信,葛优认为该致歉信中艺龙网公司承认了侵权事实,但就此作出的致歉实为再次利用其进行商业宣传,致歉没有诚意。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微博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艺龙网公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判令艺龙网公司在其运营的微博账号公开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葛优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7.5万元。
 
艺龙网主动道歉未获法院认可
 
判决后,艺龙网公司不服,诉至北京一中院。
 
该公司认为,一审法院不应判决其在微博中赔礼道歉,且赔偿数额过高。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判决艺龙网公司在其微博中向葛优赔礼道歉是否适当,以及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是否过高。
 
关于一审法院判决艺龙网公司在其微博中向葛优赔礼道歉是否适当,法院认为,赔礼道歉行为既是道德责任,也是法律责任,作为民事法律责任承担方式,法律赋予了其强制性的力量;当赔礼道歉作为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以法院判决的形式作出时,能够更有效地平息当事人之间的纷争,并对社会形成行为指引,其起到的社会效果、公示效果及法律效果与当事人在诉讼之外的道歉显然不同。
 
因此,艺龙网公司认为其诉讼之外的主动道歉等同于法院判决赔礼道歉的观点不能成立。另外,赔礼道歉作为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一种具有承认错误、表示歉意并请求对方谅解的功能,是对被侵权人内心伤害的一种填补,赔礼道歉的效果难以量化。
 
本案中,艺龙网公司确实发布了含有致歉内容的微博,但在葛优不认可该致歉微博且坚持要求法院判决赔礼道歉的情况下,法院认为,上述致歉微博不能达到相应的致歉效果。故在艺龙网公司确实侵犯了葛优肖像权的情形下,一审法院判决艺龙网公司在其微博上公开发布致歉声明并无不当。
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是否过高,法院认为,关于经济损失部分,葛优作为著名演员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已具有一定商业化利用价值,艺龙网公司对葛优肖像权的侵害,必然导致葛优肖像中包含的经济性利益受损。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葛优的知名度、侵权微博的公开程度、艺龙网公司使用照片情况、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艺龙网公司赔偿葛优经济损失的处理适当。
 
北京一中院终审认定艺龙网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其赔偿葛优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7.5万元并赔礼道歉。
 
据此,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除了明星肖像表情包,这些表情包也发不得!
 
2017年9月13日,新浪微博逐步下线其自带表情包中叼烟形象的“酷”表情。北京市控烟协会负责人称,将吸烟行为等同于“酷”有诱导吸烟之嫌,建议腾讯撤除微信、QQ上的吸烟表情。
 
去年,因截取影片《二十二》中老人头像,制作表情包戏谑“慰安妇”,上海似颜绘科技有限公司被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5万元……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认为,表情包传播方不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亦不同。“对于制作方而言,生产的表情包如果侵犯了公共利益、违反《管理办法》的规定,应按情节轻重接受相应处罚。对于网络平台而言,应承担审查责任。对于网友而言,若使用者的传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则会根据其造成的社会后果接受相应的处罚。”
 
表情包版权同样重要
 
如今,表情包的吸金能力正被进一步发掘。Line原本是韩国的一款聊天软件,过去几年,这款聊天软件靠着出售表情包及其周边产品,一年营利高达18亿元。
 
国外表情市场的成功,让不少国内商家跃跃欲试。然而,行业野蛮生长造成的版权侵权问题,也让业内人士头疼不已。
 
设计出微信“爆款”表情包的超能曾深受版权侵权之害。“表情版权没有一个很明确的标准。有时候设计师没有很好地保护自己的版权,但有时候会因为版权保护中心服务不到位而使应得的版权姗姗来迟。”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认为,表情包不论上传与否,其在制作完成后,制作人便享有该作品的版权。
 
“表情包视情况被认定为计算机软件作品或美术作品。若被认定为计算机软件作品,可适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被认定为美术作品的话,则受到《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保护。”李俊慧说。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咨询热线

15921193316

立即咨询

专业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