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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赵薇夫妇的五年市场禁入”看收购中如何进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7-18
从“赵薇夫妇的五年市场禁入”看收购中如何进行信息披露丨专业研究
 
2017年11月9日,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原万家文化)发出公告,称于11月8日收到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告知书》称,赵薇夫妇控制的龙薇传媒以空壳公司在自身境内资金准备不足、相关金融机构融资尚待审批、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以51倍的高杠杆借入资金收购上市公司万家文化29%的股份,且贸然予以公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但最终因资金无法落实终止股权转让,造成了万家文化的股价大幅波动,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在此次收购中,相关公司和责任人员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因此,证监会拟决定采取如下措施:
 
一、对万家文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
 
二、对孔德永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
 
三、对龙薇传媒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
 
四、对黄有龙、赵薇、赵政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五、对孔德永、黄有龙、赵薇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鉴于赵薇丈夫黄有龙先生担任主席的顺龙控股在港交所发布公告,对于证监会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和采取的市场禁入措施,已打算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要求举行听证会;所以,赵薇夫妇的违法行为尚未得到最终认定。但通过此次的《告知书》,我们仍可注意到证监会对于信息披露的一些关注点,本文将予分享。
 
1、龙薇传媒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体现在哪里?
 
2016年12月23日,万家文化的控股股东万好万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集团”)与龙薇传媒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以3.6亿的价格向龙薇传媒转让其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万家文化已发行股份的29%,收购资金全部来源于龙薇传媒自有或自筹资金。
 
自万家文化对收购事宜披露开始,上交所就对此次收购保持高度关注,对于收购的资金来源、筹款计划、还款方案、关联方以及收购的进展都进行发函询问。证监会在《告知书》中明确了龙薇传媒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龙薇传媒在自身境内资金准备不足,相关金融机构融资尚待审批,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以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且贸然予以公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
 
龙薇传媒在本次收购前一个月成立,期间也未进行资金的充分筹备,在境内可支付资金有限、金融机构拟融入资金缺乏充分准备的情况下,采取高杠杆收购方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在履行能力、履行结果不确切,收购行为真实性、准确性不能保证的情况下,贸然公布收购信息。其行为因其名人效应等因素叠加,严重误导市场及投资者,引发市场和媒体的高度关注,致使万家文化股价大幅波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龙薇传媒关于筹资计划和安排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龙薇传媒在公告中表示其 30.6 亿元股权转让款全部为自筹资金,其中股东自有资金 6000 万;向银必信借款 15 亿元,还款期限为 3 年,借款利率为年化利率 10%;向金融机构质押融资剩余 149,990 万元,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目前正在金融机构审批流程中。但根据证监会的调查,其向中信银行的审批额度为30亿元,款项支付方式也是视中信银行的审批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的,并非是确定的步骤与金额,且龙薇传媒未在公告中披露其向中信银行融资款项中的第二笔以及第三笔发放额度取决于万家文化股价情况,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龙薇传媒未及时披露与金融机构未达成融资合作的情况:
 
2017年1月12日,龙薇传媒在公告中称,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审批流程预计于 2017 年1月31日前完成。证据显示, 2017年1月23日,万家集团、龙薇传媒知晓其向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的融资计划未通过中信银行总行审批。但截至2017年1月31日,龙薇传媒并没有与任何金融机构达成融资合作。无法从金融机构获取股票质押融资的事项对龙薇传媒收购万家文化控股权存在重要影响,但龙薇传媒未及时通知万家文化,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龙薇传媒对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原因的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根据银必信实际控制人秦博询问笔录,银必信在2017年2月7日无法借给龙薇传媒12亿元,即银必信在第二笔股权转让款支付期限截止时,没有准备好足够的资金。但龙薇传媒在通过万家文化的2017年2月16日公告中将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归因于金融机构融资审批失败,未披露在应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款时,银必信未准备足够资金的事实,存在重大遗漏。
 
龙薇传媒关于积极促使本次控股权转让交易顺利完成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2017年1月12日,龙薇传媒在公告中称,“若龙薇传媒未能及时足额取得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龙薇传媒将积极与万家集团进行沟通以使本次交易顺利完成,同时继续寻求其他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但证据显示,在中信银行审批失败之后龙薇传媒未积极与万家集团沟通,没有再联系过其他金融机构寻求融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2、谁是信息披露的义务人?
 
或许看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人会不理解,为何黄有龙也在处罚之列?他并非龙薇传媒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仅仅是龙薇传媒的实际控制人赵薇的配偶,他为何可以作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处罚主体呢?在通常的理解中,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往往只是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实根据证监会于2011年发布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及证监会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解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仅包括前述的发行人、收购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还包括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有重要影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包括实际承担或者履行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组织、参与、实施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此次收购中,黄有龙是对于龙薇传媒的收购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为龙薇传媒的代表,与万家集团的实际控制人进行谈判,并进行最终决策,且负责组织、策划、指派相关人员具体实施了收购事项。因此,黄有龙可以被视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被处罚。 
 
3、关于信息披露,有哪些注意点?
 
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因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往往不是具有计划性与前瞻性的,且收购过程存在较多需要披露的阶段问题,往往都是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向公众披露。且基于上市公司的特殊性,证监会对其的信息披露采取更审慎的态度,根据收购股权的方式不同以及是否涉及控制权变化,需要披露的信息也存在差异。因本文以赵薇夫妇的收购为例,以下简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转让,且可能涉及控制权变化的,应当披露的内容与注意点。
 
收购过程的披露事项:
 
•  资金来源,是自有资金还是融资资金;涉及融资安排的,融资方和融资期限等相关情况,后续是否有能力偿还;
 
•  支付安排,是否分次支付,每次支付的具体安排等;
 
•  是否拟以受让获得的股权进行质押。 
 
后续计划的披露事项: 
 
•  公告中应当明确披露未来十二个月内的相关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有继续增减持公司股份、是否更换公司管理层或派驻董事、是否注入或置出资产、是否与股权转让构成一揽子交易、是否有可能构成借壳等,且对于对后续计划的披露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使用“不排除”“暂无”“可能”等模糊表述;
 
•   若受让方后续有资产注入计划的,应当明确披露该等计划是否构成承诺、标的资产的相关情况,以及注入资产的具体方式和安排等;
 
•   若受让方明确未来有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应当按照上交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披露;资产的注入或置出计划可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按筹划重大事项的相关规则进入停牌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若在股权转让前存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或出售资产的情形,公司应当充分披露之前的资产相关计划是否与本次股权转让构成一揽子交易,是否会对公司后续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4、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后果是什么?
 
我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即违反了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违反了证券法要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当事人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当中应遵循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和合法性等基本原则,对于股民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是一种严重的侵犯。
 
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
 
证券市场禁入的后果包括如下两个方面(在禁入期限内):
 
不得为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进行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中介服务或者专业服务的行为(不包括二级市场);
 
不得继续在原机构或其他任何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 
 
5、小结 
 
赵薇收购之梦的破灭让我们看到明星效应在资本市场的影响力,也让我们感受到金融市场冷静的行业态度与冷峻的监管趋势。
 
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现在,明星的社会影响力不再局限于电影、电视等传统媒介,明星的价值在极大提升的同时,也可以进行量化。因此,明星相对于普通的投资者,其在进行投资时往往会引起更大的社会关注。更多的明星在进行传统的演艺工作的同时来进行跨界投资,一方面明星效应往往也会带来高额的风投、授信等,使得明星能更轻易地获得社会资源,但另一方面,明星的社会影响力在引起社会关注、粉丝跟风的同时,也会造成金融市场的不稳定与监管的更多目光。 
 
因此,资本市场这样一个高度专业化的领域,明星仅仅依靠其社会影响力能否如鱼得水,不仅需要其获得更多的专业支撑,也需要其他投资者的冷静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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