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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成功为敲诈勒索案当事人取保候审!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7-01

案情摘要

邹小成(化名)在工作中认识了同事乔莉,邹小成便与乔莉谈起了男女朋友关系。后东窗事发,其妻鲁均燕(化名)得知此事,便以电讯、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要求乔莉返还交往期间的钱款,约12万元,并扬言将此事披露乔莉家属、乔莉工作单位,以此相胁。

乔莉迫于无奈,于2021年6月中旬支付鲁均燕人民币8万元,后在父母的陪同下报警。6月17日,鲁均燕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关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

后邹小成找到瑞美克律师事务所王刚律师,委托王刚、张明霞律师为鲁均燕提供辩护服务。

辩护思路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立即检索相关法律规定,积极与办案机关联系沟通、会见鲁均燕了解案情并进行法律辅导,最终形成了鲁均燕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

一、本案中的12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鲁均燕有发言权。

根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婚姻期间的工资收入、薪金所得、股权红利所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邹小成的个人财产,其个人不能单方面进行处分。邹小成转给乔莉的12万元,系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经营收入,自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鲁均燕不同意该赠与行为。

本案中,鲁均燕得知后,大闹一场,足以见得鲁均燕并不同意将12万元赠与乔莉,该赠与行为自然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三、该案以民事纠纷为前提条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鲁均燕的行为建立在双方产生纠纷的基础上,而且其对12万元享有民事权利,其要求退还12万元是主张民事权利的行为。是要回自己的钱,不是额外地提出过分要求,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恶意。

《刑事审判参考》第509号指导性案例“夏某理等三名拆迁户以举报开发商违法行为为手段索取巨额补偿款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指导案例中的当事人亦是基于民事权利向开发商主张补偿款,与本案具有相似性,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四、本案与典型的敲诈勒索有明显区别。

典型的敲诈勒索,如欺行霸市收取保护费、在居民小区强行承接装修工程、在集贸市场强行收取费用等。商户、业主、租客迫于压力,无奈支付款物给对方。敲诈勒索者通过恐吓、威胁的手段迫使对方就范,从而支付财物。敲诈勒索者通过敲诈勒索获得了本来不属于自己的款物,即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结语

本案中,鲁均燕存在的问题只是行为方式欠妥,但绝对不构成敲诈勒索刑事犯罪,其应当通过民事途径主动撤销赠与。

在敲诈勒索等侵财类案件中,一定要注意区分敲诈勒索行为与主张民事权利行为的区别,充分运用民法知识厘清二者的分界,在有一定的请求权基础时不得拨高认定敲诈勒索犯罪。

事后,邹小成及其家属对辩护律师的辛苦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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