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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成功为涉嫌协助组织卖淫案麻某等四人取保候审

来源:上海刑事律师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 时间:2021-02-01

【案情摘要】

麻某系北方人,2019年和老乡一起来上海打工,在一家休闲娱乐会所担任前台收银员。2020年12月中旬,上海闵行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对该会所进行了立案查处,以涉嫌组织卖淫对麻某等人予以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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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思路】 

事情发生后,麻某和其他三位老乡的家属找到上海瑞美克律师事务所,希望该所能为麻某等人提供辩护服务。本所王刚和其他律师分别为以上嫌疑人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服务。

代理律师认真研究了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对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的规定,通过会见详细了解了主要案情,收集了飞机票、医疗记录、工资流水等证据材料,做好了取保候审的准备工作。随后,律师依法向办案机关提出了书面的取保候审申请书,但办案机关并未同意律师意见,将本案提交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王律师意识到本案的转机可能在批捕阶段。于是在有期的批捕期限内,王律师及其他辩护律师积极调整思路,准备批捕阶段的律师意见。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区分有营业执照的会所和没有营业执照的会所。

通过辩护律师调查,涉案的会所办理了合法的营业执照,属于主动接受国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合法的市场主体,并非专业从事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逃避监管、对抗社会管理的犯罪场所,二者在社会危害性方面具有明显区别。

办案机关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关于“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等经营场所……”的规定,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涉案时,应当区别对待,根据具体案情厘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涉案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进行一定甄别和区别对待,切勿一概而论,一棍子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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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区分一般性劳务工作和协助卖淫行为。

本案中,麻某在前台岗位提供收银服务,根据电脑显示的客人的消费情况引导客人通过刷POSS机、微信、支付宝等通道完成付费。至于该会所的收入多少、如何管理、如何分配、盈亏情况,其并不知情也不参与。因此,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提供一般性劳务工作的保洁、收银、保安等与招募、管理培训、财务等职位进行区分,独立评价。

三、收银与管账在卖淫类犯罪中的不同评价体系。

结合《刑法》及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中包括招募、运送人员及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在管账人的位置实施了管理账务、分配利润、发放工资、收取资金等行为的,目的是保障整个卖淫场所的有效运行,为卖淫场所发挥资金保障作用,属于参与了实质性的卖淫犯罪活动。往往管账人享有利润分配,参与决策会议,在财务管理方面具有一定话语权。司法解释将其列入协助组织卖淫犯罪行为进行处罚,具有法理基础和事实依据。 

相对而言,单纯的收银岗位仅仅根据组织者的工作指令,提供重复性的劳动力输出,在效果上只是为付款提供了便利条件,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也并不参与其它的管理工作、不参加管理会议,如果没有了收银岗位并不影响整个卖淫嫖娼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司法解释将收银与管账进行了性质上的区分。

四、通过提供相关车票、工资收入等证据,证明麻某入职时间非常短,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

辩护律师结合麻某上班时间短、只领取固定工资的情况,向办案机关提供了麻某的车票复印件、以及银行流水单,证明麻某上班时间非常短暂,领取的是非常少的固定薪酬,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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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经过代理律师努力,检察院最终采纳了我方意见,不予批准对麻某等四人的逮捕,侦查机关变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麻某某等四人于当日重获自由。当事人家属对此结果非常满意,对辩护律师的工作表示充分肯定与赞许,对辛勤付出表示衷心感谢!

附:部分《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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