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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成功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当事人取保候审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9-19
本所成功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当事人取保候审!
2019年7月2日,当事人家属收到闵行公安分局寄来的拘留通知书,告知其父亲(即本案当事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拘留于闵行区看守所。当事人家属心急如焚找到本所王刚主任律师,委屈地表示其父亲才是该案受害者,为何会被拘留?王主任耐心安慰家属,在了解相关案情后,建议当事人家属先办理委托会见手续,只有跟当事人直接沟通,才能更好地帮助当事人洗清冤情。当事人家属当即办理了取保候审委托手续,王主任当天立即前往闵行区看守所会见本案当事人。
在第一次会见中,王主任发现当事人被佩戴了戒具,且精神状况及其糟糕,当事人也不愿意开口讲述案件经过。虽然内心气愤,但是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律师必须保持高度理性!王主任一走出看守所就当即联系检察院监察室反映情况,责问相关部门,要求看守所立即为当事人解除戒具。之后的几次会见中,当事人精神状况明显好转,王主任一边安慰当事人在看守所里遵守监规、不要消极,一边在了解具体案情之后迅速开始准备取保候审材料。
王主任认为,本案的关键突破点在于:当事人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而是在遭遇他人非法侵害时的自卫行为。本案被害人先挑起矛盾,用玻璃杯砸我方当事人头部,继而掐脖子、殴打脸部,对我方当事人造成极大的伤害,当事人下意识用手进行自卫还击符合常理,且手段也在必要限度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结合上述法条我们发现,本案当事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在侦查阶段,王主任律师不断与办案民警及检察官沟通律师意见,最终公安采纳律师意见,当事人遂于2019年7月16日被成功取保候审!
 
附:取保候审决定书与释放证明书

取保候审决定书

释放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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