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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讯:本所成功为涉嫌诈骗罪的唐某取保候审!

来源:上海刑事律师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 时间:2021-04-03

案情摘要

唐某系某高中在校学生,2019年,为了赚取学杂费,唐某通过将收集到的微信号在网上进行售卖。2020年8月份,H省公安以涉嫌诈骗罪对唐某取保候审。2021年3月初,唐某再次被上海公安从H省份跨省抓捕归案。

辩护思路

案发后,唐某父母第一时间来到上海向我所求助,代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前往看守所会见唐某并向侦察机关递交委托手续。通过与唐某的会见以及同侦察机关的沟通,代理律师基本掌握了本案的案情,确定了辩护思路。

一、唐某不属于诈骗罪的共犯

根据唐某所述,其不知道所售微信号用于何处,购买者是否实施犯罪行为唐某并不知情。主要体现在:首先,唐某作为一个学生,售卖微信号的动机就是获取小利,对于被售出微信号由何人使用、用于何处,其并不知情,从事犯罪行为的人也不可能让他知情。其次,唐某售卖对象并不固定。唐某的交易会在多个微信群里进行竞价售卖,因此往往不会和同一个人固定交易,他人购买微信号的用途不大可能让仅做过几次交易的人知晓。

所以,即使唐某售卖的微信号被他人用于诈骗,唐某也需要明知他人购买意图,只有形成共同犯罪故意,才有可能属于共犯,构成诈骗罪。

二、上海公安可能存在重复立案情形

2020年8月,H省公安部门已经就唐某买卖微信号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在那之后其便再也没有实施过类似行为,一直在校读书。就同一违法犯罪事实,已有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上海公安可以对其传唤以协助其他案件调查,但不宜对其重复立案采取羁押措施。

三、唐某实施犯罪行为时尚未成年

唐某2002年出生,2019年售卖微信号时尚未成年。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在年满18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对年满18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适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唐某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尚未成年,对其的羁押措施应当参照刑法等法规精神,从轻处理。

另外,本案并非暴力性犯罪,唐某也无前科劣迹,即使构成犯罪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并且,唐某目前就读高三,涉世未深,对其取保候审,不仅能够帮助他重新做人,也贯彻了刑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方针。

律师结语

经过代理律师同侦察机关的多次沟通,唐某终于在案件报捕前被得以取保候审。代理律师亲自前往派出所,在代交完保证金后,将唐某从派出所接回。唐某及其父母对此结果非常满意,对代理律师的辩护工作表示充分肯定与赞扬,对辛勤付出表示衷心的感谢!

附:《取保候审决定书》

取保候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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